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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不设仓库,可委托配送
发布者:admin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7-8-7

    8月4月,辽宁发布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省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可不设仓库,生产企业及外省批发企业亦可委托储存、配送。同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及异地设库,为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助力。
    委托储存、配送四个允许
    1.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2.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及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也可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仅限与某药品生产企业共同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且委托储存配送范围仅限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3.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但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4.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购进已经验收入库的委托方药品的,可以免去收货验收流程,直接在计算机系统做移库处理,但必须索取购销票据,保证票、账、货、款一致。
    多仓及异地设库使用范围
    1.多仓协同配送。企业总部设在省内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可使用其位于省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2.异地设置仓库。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其他地级市市辖区(沈阳市除外)设置药品仓库,开展异地储存配送业务。
    今年以来,辽宁一直在改革、整顿药品流通行业。8月1日,辽宁发布药品流通改革意见,根据意见,辽宁将以政策为推动,着重引导落后企业退出市场,一方面,生产经营困难且转型升级无望的企业将被清退,另一方面,加快办理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
    意见还提到将充分发挥药品流通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协调解决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等方面的企业投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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