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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制,国家方案正式公布!
发布者:admin  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17-12-26

  12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830字,句句关乎药企、CSO、药代命运,字字是重点。
  企业是备案主体、与医药代表绑定
  《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依本办法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变更、注销,确保所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所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的业务管理。
  也就是说,药品批文在谁手里,谁就负责备案。目前看批文绝大多数在企业手里,无疑,药企将承担备案的责任,CSO没资格。即便是药企将其产品授权给CSO推广,也将和药代牢牢绑定在一起。
  管理权在药企手里,药代违规,药监先找药企。如此,药企选择CSO就需慎重,找个不靠谱的,就完了!
  对医药代表历有要求,拜访医生先申请
  《办法》界定,所谓医药代表,是指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国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不归此《办法》管。
  同时规定,药代可以在医院当面和医生沟通,也可以通过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等形式进行学术推广。但,前提是必须先由备案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同意后才能进行。
  另外,对药代学历有要求:应当是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如果不是以上学历,需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也就是说,药代首选是科班出身,如果不是,至少要有2年的医药从业经验。
  医药代表必须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备案信息包括:医药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学历、专业、医药领域从业经验,以及培训情况和推广的产品等等。(详见文末“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所有项备案信息(隐去个人身份证号码的部分位数)和备案号向社会公示。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有权限查验以上全部信息。
  并要求没有备案的药代,医院不能批准其进院推广等相关活动,当然,医生也不能参加。也就是说,想学术推广,必须备案。
  同时,对药代的工作也有明确指导,如不得统方、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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