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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放开处方药销售 医生应主动提供处方
发布者:admin  来源:健康界  发布时间:2018-4-2

    继淄博、梧州、成都、西安、重庆等多地之后,天津(省级)成为放开电子处方的又一城!

    3月29日下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政策红利下,处方外流时代已经到来
    如果说“以药养医”是医改过程中的一大顽疾,那么“医药分开”就是解决这一顽疾的第一杀手锏!而处方外流无疑是这把“杀手锏”中最锋利的部分!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文),指出进一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国办发〔2017〕13号文发布后,业界期待多年的处方外流政策终于放开!紧接着多地开展电子处方试点,企业跑马圈地,DTP药房全国各地开花!
    零售市场群雄逐鹿中仍有外部劲敌
    处方外流只是驱动患者购药从公立医院内到院外购药的实现,但是院外购药渠道不止有零售药店、更有医药电商及社区卫生院、乡村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在虎视眈眈!
    医药电商在互联网大背景下,技术层面破局并不困难,2017年两办“36条”叫停后只待进一步在政策层面实现完善。而基层医疗机构,相比零售药店,则更坐拥诸多先天优势!在互联网+、分级诊疗等大背景下,两大劲敌恐分掉院外蛋糕半壁江山,这种环境下,并不是每一家零售药店都能享受红利!
    布局为先,提升综合实力才是王道
    与很多电子处方试点一样,放开电子处方的同时,天津市同时对“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提出相关要求,并敦促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蛋糕不是谁都可以吃到!更不是马上可以吃到!目前来看,剔除医药电商和基层医疗机构外,要享受政策红利,至少对零售药店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大背景下,取得处方药销售资质是前提所在,利好有处方药销售资格的三类药店和部分城市的二类药店;
    二、要在政策推动下实现技术破局,与医疗机构对接,获取电子处方也许并不是非常容易的事,诸多层面可能还差“临门一脚”;
    三、电子处方的审核、调配、和核对都需要相关人员签字,对比目前药师数量配备有限、药师能力素质有待提升的单体零售药店来讲,比较困难;
    四、地理位置要抢先,紧邻医院又满足相关条件的药店无疑有望成为零售药店中的最先受益者。
    所以,一张小小的“电子处方”并不是企业通向蓝海的一张“船票”,对政策前瞻性的精准判断、药店过硬的技术条件、完备的药师服务等软件配套,以及诸多突发情况下的及时处理能力,可能才是零售药店登上“诺亚方舟”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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