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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GSP被撤高达62.5%!这些雷区碰不得
发布者:admin  来源:赛柏蓝  发布时间:2016-12-19

    12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GSP检查缺陷项目和判定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据通知显示,本次修订的内容修改完善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和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有关条款,新增了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内容。

  ▍严重缺陷,撤证雷区碰不得!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原则,无论是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还是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只要检查项目中出现1项严重缺陷,将被“一票否决”,判定为严重违反GSP,撤销GSP证书!

  根据赛柏蓝整理,药品批发企业的严重缺陷检查项目如下:

  **00201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03101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完备,并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04902 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05805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061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06601 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06701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091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一般缺陷,同样是定时炸弹!

  不要以为如果只有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就可以避免撤证,根据规定,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一样必死无疑,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GSP,撤销GSP证书!

  1、主要缺陷项目大于等于10条;

  2、主要缺陷项目小于10条,一般缺陷项目大于等于29条。

  ▍药商被撤证率高达62.5%!

  在药监部门的严格飞检下,GSP撤证、收证率可谓是屡创新高。据不完全统计,仅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有117家药商被撤销GSP证书。例如,此前济南食药监局在7月28日—31日共飞检了16家药商,最终共撤销、收回GSP证书10家,撤证收证率为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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